首先,我们需要搞懂两个概念:
1、非沪籍人员与上海本地人结婚,不可以直接落户,但是两人生育的子女可以根据医学出生证明、结婚证等等证明,跟上海户口的父亲(或母亲)入上海户口;
2、非沪籍人员A与前任育有子女,再与上海本地人B结婚,非沪籍人员子女不可以直接享受上海本地人的教育资源,外地人A与上海人B结婚达到3年以上,并且孩子是归非沪籍人员A抚养,子女可享受上海本地人的教育资源。
那么,外地人跟上海本地人结婚,多久才能落户呢?
(一)外省市人员与具有上海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(指在上海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)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、年满35周岁,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。
(注意:这一点同用于结婚后,夫妻一方落户上海,配偶也是需要在落户后计算婚龄满10年,配偶才可以申请落户。)
(二)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、归侨子女、华侨子女与具有上海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(指在上海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)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,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。
(三)外省市人员与上海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,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。
1、《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》(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供或从公安门户网站下载)
2、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(“房屋有效权证”主要是指以下凭证(只需提供一种)
(1)《上海市房地产权证》;
(2)《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凭证》;
(3)《房屋所有权证》;
(4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其他房屋凭证,如《宅基地使用证》、《土地使用证》、明确产权归属的法院判决书等)
3、入户地《房地产权利人、承租人、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》(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)
4、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
5、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、承租人、农业户户主的《居民户口簿》、《居民身份证》(不能提供《居民户口簿》的,还应提供申请人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《户籍证明》。如申请人的配偶或子女系原外省市迁沪落户的,还需附审批落户档案)
6、申请人及其配偶、子女的《居民身份证》及《居民户口簿》
7、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(“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”是指:
(1)夫妻双方的《结婚证》;
(2)申请人《婚姻状况声明书》;
(3)离异再婚的还应提供《离婚证》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;丧偶再婚的还应提供前夫(妻)死亡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)
8、随迁子女的出生凭证
9、申请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凭证
10、申请人在户籍地的无业凭证或退休凭证(申请人系农业户口人员的除外)
承诺时限:45个工作日
法定时限:45个工作日
有申请人至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
一、申请与受理
(1)收件:申请材料齐全,形式符合要求
(2)受理: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,予以受理
二、审查与决定
(1)审查
(2)决定
1、一般投靠:外省市人员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(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)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、年满35周岁,申请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;
2、支内、知青本人或子女投靠:本市支内、知青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(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)婚姻登记满5年的,申请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;
3、少数民族、华侨投靠:外省市少数民族人员及归侨、归侨子女、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(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)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,申请投靠配偶户口;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少数民族、华侨人员(在本市户口登记满7年)婚姻登记满7年的,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。
4、投靠本市残疾配偶: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,申请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;
5、丧偶: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结婚后,本市一方死亡的,其与本市一方生育的子女已有本市户籍,外省市人员未再婚、实际生活基础在本市、外省市无子女的;或外省市有子女但均已成年,其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尚未成年的,申请在本市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。
三、颁证与送达
《准予迁入证明》窗口自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