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、回国后结婚的配偶,及按照上海市投靠类政策办理落户。
3、申请人配偶需随迁的,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。
配偶暂未回国的,可在回国后申请补办落户手续。
a.如子女在国内出生,须在父(母)原户籍地办理出生登记后一并提出。
注意:申请人在上海落户后再提出补办随迁的,按照上海市投靠类政策办理落户。
b.如子女在国外出生,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;暂未回国的,可在回国后申请补办落户手续。
2.子女在国外出生,子女需要提供国外出生证明和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、中国护照(或旅行证)及签证、出入境记录。
另:如若子女年龄在16周岁以上、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需随迁的,提供学籍证明.
温馨提示:
2项所有文件需复印件。
上文中有涉及到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,这里在文末整理了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可的翻译机构。
3、项文件需准备原件和复印件。
4、回国前结婚且放弃随迁的,提供纸质放弃随迁承诺书。
温馨提示:
4、项文件必须原件。
5、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